人权观察报告(第 36 页)正确地得出结论,现有的种族灭绝案例法根据犯罪者对群体身份的建构来评估(种族)受害者群体成员身份,从而废除了以前关注“遗传性身体特征”的方法。问题仍然是种族灭绝案例法是否应该与对另一种罪行的解释有关。作者断言,对这两种罪行的“种族”解释实际上是相同的。这两种罪行都是针对一个(少数)群体实施的,该群体被理解为属于人类的较低等级,建立在所谓的伟大存在之链的概念之上。这种理解通常表现为一种根深蒂固的信念,即“种族群体”的成员价值较低,智力、尊严和人性都 贝宁 Whatsapp 号码数据 较低。与这种信念相伴而生的是污名化和歧视。在种族隔离和种族灭绝的背景下,个人仅仅因为其(感知到的)群体成员身份而成为攻击目标,“种族群体”应该被定义为犯罪者对受害者群体的种族差异性的理解,从而与犯罪意图相联系。因此,没有预先定义的标准来确定“种族”,而是基于对其种族的认知,这通常涉及表型的元素。
与人权观察报告一样,这篇文章也没有对以色列犹太人和巴勒斯坦犹太人的群体身份进行法律分类。在学术界,巴勒斯坦人因其群体成员身份而受到歧视和压迫似乎在很大程度上没有争议。然而,出于上述原因,该报告的声明“以色列犹太人和巴勒斯坦人被视为独立的身份群体,属于国际人权法对‘种族群体’的广义理解”对于国际刑法的一般适用以及种族隔离的反人类罪的适用仍然存在问题。尽管如此,巴勒斯坦人因其群体成员身份而受到歧视、污名化和攻击,这很可能是基于对他们较低价值和(种族)劣势的理解。请注意,人权理事会最近通过的决议 除其他外提到“基于(……)种族(……)身份的歧视和压迫”。
在那些可能维持着制度化的群体压迫和统治的以色列政府官员(以及部分以色列民众)看来,巴勒斯坦人是“他者”,是一个独立的、表面上可区分的身份群体。在将巴勒斯坦人视为一个群体——而且可以说是一个种族群体——时,任何其他身份标记都被抹去了。此外,巴勒斯坦人与以色列犹太人的区别特征是由侵略者自己决定和定义的;如果他们对巴勒斯坦群体成员的身份持有种族化的看法,那么种族隔离的反人类罪中的“种族群体”要素很可能就已实现。
结论:以色列犹太人和巴勒斯坦犹太人是不同的“种族群体”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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