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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非历史经验作为法律解释基础的有效性

Posted: Sat Mar 01, 2025 10:17 am
by roselin125#$&*
康托罗维奇的文章重申了对人权观察组织将以色列贴上“种族隔离国家”标签的错误批评。我们不使用“种族隔离国家”一词——无论是针对以色列还是缅甸——因为它在国际法下没有任何意义。包括种族隔离在内的国际罪行都是由个人犯下的,他们应该为此负责。根据《罗马规约》,种族隔离与所有反人类罪一样,是一种国家政策罪,因为它要求“根据或为执行国家或组织政策而对任何平民实施多项行为(……)”(第 7 条第 2a 款)。但“种族隔离国家”一词在国际刑法中没有任何意义,例如“种族灭绝国家”或“酷刑国家”一词也没有意义。该报告旨在评估国家官员实施的具体政策和做法是否构成具体的反人类罪——种族隔离和迫害——而不是对整个国家的性质作出判断。

本次研讨会并未讨论人权观察在《跨越门槛》中发现的另一项重要事实, 即以色列官员正在犯下迫害这一反人类罪。迫害是一种独特的反人类罪,至少可以追溯到 1940 年代,并载于《罗马规约》,其中将其定义为“因群体或集体身份 贝宁 Whatsapp 数据 而违反国际法故意严重剥夺基本权利”。它与种族隔离罪密切相关,在法律讨论中,考虑这两种罪行都很重要。


科恩和康托罗维奇都认为,当代种族隔离罪的法律定义需要与 1970 年代的南非进行详细对比。但这样的解读是错误的。将种族隔离视为全球普遍的反人类罪可以追溯到 1960 年代。两位作者都以 1973 年《种族隔离公约》为依据,特别是其第二条规定,种族隔离罪“应包括与南部非洲类似的种族隔离和歧视政策和做法”——包括纳米比亚、津巴布韦和葡萄牙统治下的安哥拉和莫桑比克。然而,《种族隔离公约》第二条明确规定,该公约“应适用于”一长串具体政策和做法。人权观察的分析是基于这份成文清单,而不是历史比较。至关重要的是,1998 年《罗马规约》是在​​南非种族隔离结束后起草的,该规约将种族隔离定义为明显的反人类罪,并从其定义中删除了对南部非洲的任何提及。

所有国际罪行都有其起源;许多条约都是在考虑到特定历史情况的情况下起草的。但解释和适用这些罪行及其定义并不需要也不能要求与历史情况直接比较。种族隔离这一反人类罪的历史根源确实可以追溯到几十年前南部非洲发生的事件,但当今的法院在解释这一罪行时主要依靠定义本身的措辞。要求进行详细的历史比较将使该术语成为历史遗留,使该罪行无法起诉,从而破坏了将其纳入《罗马规约》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