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与核裁军:走向普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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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oselin@#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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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院与核裁军:走向普遍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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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国际法院《核武器咨询意见》发表的周年纪念日。我们想重温并邀请读者思考该意见执行段落 2F(§105 )中的一项特定结论(在之前关于马绍尔群岛案件的文章中未讨论过,此处、此处、此处) : “(有)义务真诚地进行并完成谈判,以在严格有效的国际监督下实现全面核裁军”。

裁军义务的条约起源

根据《不扩散核武器条约》(NPT)(共有191 个缔约方,包括五大常任理事国),核武器国家有义务不向无核武器国家转让核武器(第一条),无核武器国家有义务不获取核武器(第二条)。该条约第六条不加区分地规定:“每一缔约国承诺以诚意进行谈判,以尽早停止核军备竞赛和实现核裁军的有效措施,并就一项在严格和有效国际监督下的全面彻底裁军条约进 开曼岛 Whatsapp 号码数据 行谈判。”

因此,从本质上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是建立在一种妥协的基础上的:无核武器国家有义务保持无核武器国家的身份,而核武器国家则有义务通过诚意谈判成为无核武器国家。

国际法院的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的《意见》支持这一解释。尽管法院无法“就核武器的合法性或非法性得出明确结论”(第97段),但法院强调“彻底的核裁军似乎是结束这种状态的最适当手段”,即“核武器等致命武器的法律地位”不确定(第98段)。法院继续说道,“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六条超越了单纯的行为义务;这里所涉及的义务是通过采取特定的行为方针,即本着诚意就此问题进行谈判,实现一个明确的结果——全面实现核裁军”(第99段)。因此,法院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六条描述为“开展和完成谈判的双重义务”,“正式涉及”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方(第100段)。

但这一义务与非《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有何关系?

法院将《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缔约国描述为“国际社会的绝大多数”(第 100 段,此处及全文斜体为所加),并指出“几乎整个国际社会似乎都参与了”联合国大会关于核裁军的决议,并且“任何对全面彻底裁军、特别是核裁军的现实追求都需要所有国家的合作”(第 100 段)。法院还提到,1995 年,联合国安理会曾敦促“所有国家根据《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六条的规定(…)真诚地进行谈判(…)”。最后,法院得出结论:“履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第六条规定的义务(…)毫无疑问仍是当今整个国际社会至关重要 的目标”(第 103 段。

从推理到论述,咨询意见的第 2F 执行段在我们的背景下至关重要,至少有两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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