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住地须经法院批准
Posted: Sun Mar 02, 2025 10:34 am
与该指定相关的可能限制的完整列表也引人注目,其中包括:
有义务出席并参加州或市政服务机构的面谈,以便评估个人所构成的威胁(第 23k 条),
禁止与特定个人或团体进行直接或间接接触(第231条),
禁止离开或进入特定区域或进入特定财产(第23m条),以及
如果有具体迹象表明有人意图在国外实施恐怖活动,则禁止离开瑞士(第23n条)。
这些措施可以同时实施,也可以独立于相关个人可能受到的刑事诉讼实施。这些限制旨在适用于诉讼之前、期间和之后。诉诸此类行政措施作为恐怖主义暴力风险管理工具并非新鲜事,而是(现在)主流反映了一种更大的趋势,即在暴力行为发生之前对“恐怖主义前”空间进行监管。
更为新颖的是:在违反上述限制之一的情况下,联邦警察将被允许(额外)实施指定居住地,前提是“有具体和当前的迹象表明有关人员对第三方的生命或身体完整性构成重大威胁,而这种威胁无法通过 哥斯达黎加 Whatsapp 号码数据 其他方式防止”(第 23o(1)(a)条)。
该法案允许指定居住地的实施期限为3 个月,并可延长两次,每次延长期限相同(第 23o(5)条),而其他措施的实施期限为6 个月,并可再延长一次,每次延长 6 个月(第 23g 条)。与其他措施不同,(第 23p 条),并可在联邦行政法院提出质疑(第 24g(1)条)。
最后,不遵守任何措施均属犯罪,可判处三年以下监禁或罚款(第 29a 条)。
2005 年,英国首次引入了以管制令形式实施的行政限制机制,该机制一直在进行改革,但只针对少数个人。该制度一直是诉讼的主题,诉讼的焦点在于这种限制是否构成“剥夺自由”,因此需要满足《欧洲人权公约》第 5 条的严格要求,而不是“限制行动自由”。
瑞士立法者承认,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 5 条,指定居住地的实施将构成剥夺自由,但他们认为,第 5(1)(b) 条的第二部分——允许“为了确保履行法律规定的任何义务”而剥夺自由——将构成此类案件中剥夺自由的相关理由。简而言之,未能遵守限制较少的措施(第 23 k-23n 条)将触发指定居住地的实施。对《欧洲人权公约》的这种解读似乎违反直觉,并且没有得到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的支持。
为“潜在恐怖分子”指定住所以确保履行《欧洲人权公约》第 5(1)(b) 条规定的预防警察措施:这可以接受吗?
大审判庭在S., V. and A. v. Denmark (2018)案中总结了第 5(1)(b) 条的实施原则。此处的相关内容是,这种剥夺自由必须“旨在或直接有助于确保履行该义务,而不是惩罚性的”,因此,只有在相关义务仍未履行的情况下,拘留的基础才存在(第 81 段。
有义务出席并参加州或市政服务机构的面谈,以便评估个人所构成的威胁(第 23k 条),
禁止与特定个人或团体进行直接或间接接触(第231条),
禁止离开或进入特定区域或进入特定财产(第23m条),以及
如果有具体迹象表明有人意图在国外实施恐怖活动,则禁止离开瑞士(第23n条)。
这些措施可以同时实施,也可以独立于相关个人可能受到的刑事诉讼实施。这些限制旨在适用于诉讼之前、期间和之后。诉诸此类行政措施作为恐怖主义暴力风险管理工具并非新鲜事,而是(现在)主流反映了一种更大的趋势,即在暴力行为发生之前对“恐怖主义前”空间进行监管。
更为新颖的是:在违反上述限制之一的情况下,联邦警察将被允许(额外)实施指定居住地,前提是“有具体和当前的迹象表明有关人员对第三方的生命或身体完整性构成重大威胁,而这种威胁无法通过 哥斯达黎加 Whatsapp 号码数据 其他方式防止”(第 23o(1)(a)条)。
该法案允许指定居住地的实施期限为3 个月,并可延长两次,每次延长期限相同(第 23o(5)条),而其他措施的实施期限为6 个月,并可再延长一次,每次延长 6 个月(第 23g 条)。与其他措施不同,(第 23p 条),并可在联邦行政法院提出质疑(第 24g(1)条)。
最后,不遵守任何措施均属犯罪,可判处三年以下监禁或罚款(第 29a 条)。
2005 年,英国首次引入了以管制令形式实施的行政限制机制,该机制一直在进行改革,但只针对少数个人。该制度一直是诉讼的主题,诉讼的焦点在于这种限制是否构成“剥夺自由”,因此需要满足《欧洲人权公约》第 5 条的严格要求,而不是“限制行动自由”。
瑞士立法者承认,根据《欧洲人权公约》第 5 条,指定居住地的实施将构成剥夺自由,但他们认为,第 5(1)(b) 条的第二部分——允许“为了确保履行法律规定的任何义务”而剥夺自由——将构成此类案件中剥夺自由的相关理由。简而言之,未能遵守限制较少的措施(第 23 k-23n 条)将触发指定居住地的实施。对《欧洲人权公约》的这种解读似乎违反直觉,并且没有得到欧洲人权法院判例法的支持。
为“潜在恐怖分子”指定住所以确保履行《欧洲人权公约》第 5(1)(b) 条规定的预防警察措施:这可以接受吗?
大审判庭在S., V. and A. v. Denmark (2018)案中总结了第 5(1)(b) 条的实施原则。此处的相关内容是,这种剥夺自由必须“旨在或直接有助于确保履行该义务,而不是惩罚性的”,因此,只有在相关义务仍未履行的情况下,拘留的基础才存在(第 81 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