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项关于《欧洲人权公约》与宪法之间关系的大型卷帙浩繁的研究。所采取的观点是宪法学的观点。分析附有大量书目资料,主要是内部学说,包括对评论宪法法院个别判决的大量注释的准确研究。在第一部分中,A. 回顾了双重判决(第一章)之前《欧洲人权公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并讨论了新艺术的范围和影响。宪法第 117 条第 1 款(第二章)。第二部分深入宪法学的核心,详细分析2007年的转折点(第一章),并关注随后的宪法裁决,以验证判决方案和通过双重裁决建立的关系结构是否得到了实质上的维持,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发生了演变(第二章)。在这几页中,A部分 加纳电报号码数据 内容最为密集。它再次讨论了与《公约》的宪法基础和地位、其整合宪法参数的能力、普通法官的一致解释义务、可能不适用常规规范以及对权利的保护程度有关的问题。随后,分析集中于宪法法与传统法学冲突的两个案例:权威解释的法律以及刑事诉讼的重启或修订(第三章)。最后,用几页篇幅讨论了欧盟未来加入《欧洲人权公约》的前景(第四章)。
作者从引言中明确表达,这种取向可定义为“融合主义”。多次被肯定的论点是,使法律体系封闭的“宪法爱国主义”不利于其发展,也不会提高宪法的价值,会削弱其范围和与具有同样宪法内容、也为不可侵犯的权利提供保护和承认的国际宪章对话的能力:“对外开放,远非构成对宪法的削弱我们宪法的某些价值观念被高举”(结论部分第 XVII 和第 378 页)。这一取向体现在贯穿整个研究的两条主线中。第一条涉及《欧洲人权公约》的宪法基础,它不应局限于宪法第 117 条第 1 款这样的程序性规则,而必须植根于实质性规范,既涉及向国际法律体系开放(宪法第 10 条第 1 款和第 11 条),也涉及权利保护(宪法第 2 条和第 3 条)。尤其是第 2 条,它被认为是“覆盖传统规范的最合适的宪法参数”,即使人们承认它在宪法学中并不常见,因为它在提交令中没有被援引(137)。第二条属于方法论性质,研究来源的层次结构与解释之间的关系。那里。认为,从纯粹形式主义的角度看待权利目录之间的关系是不够的,并且“在牢记来源的层次结构的同时”,采取了实质主义的方法来考察保护的强度。在第二部分,第II,特别是,A. 回顾了 2007 年以后宪法判例的文字段落,这些段落确认了《公约》的宪法下地位。介入规范类别的使用本身并不受争议,因为它是一个包含不同等级和效力来源的异质类别,但它受到批评,因为它对形式主义方法具有功能性,并带有等级内涵,根据作者的说法,这与法律体系之间的整合不太相符。相反,应该选择一种更加实质性的愿景来满足多层次宪政的需要(151-152)。